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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潘星宇报道:眼下,群主和群管理员可都不好当啊,“踢人”容易被告——山东一名律师因其被移出“诉讼服务群”,以其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起诉该群群主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要求该群主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不过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在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三名QQ群管理员就因监管不力,放任成员上传淫秽视频200多部,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分别获刑十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毛某、谢某、刘某从2016年开始陆续加入该QQ群后,相继成为群管理员。2017年7月至9月,毛某以及其他群内成员在群内上传大量淫秽图片、视频及相关淫秽视频链接。
阳山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在工作巡查中发现该QQ群中有大量的淫秽色情视频、图片等,立即展开侦查。经侦查发现,该QQ群有447名成员。经清远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公安机关在该QQ群下载到的251个视频中,有221个视频文件是淫秽非法音像视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谢某、刘某作为QQ群管理员,对于群内成员上传了大量淫秽图片、视频及相关淫秽视频链接到QQ群的行为放任不管,没有尽到管理员的职责义务,违反国家文化管理制度,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近年来,社交软件盛行,利用QQ群、微信群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活动屡禁不止,更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群组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违法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而这些微信等社交媒体的群主及管理员往往只享受作为管理员拥有的权限,而忽略了应该承担的管理义务。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法释[2010]3号)第三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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